基於兒童權利公約是CSI-TAIWAN的理念基礎,我們認同至堅兄論述且經本人同意全文分享於朋友們。( 圖出處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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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身為一位兒童權利公約推廣者的呼籲

即使我跟馬前總統的政治立場相左,也姑且不論馬前總統是否有其他政治居心,但他所提到有關我國現行無國籍之陸配子女在此防疫時間暫緩進入我國,與已締結之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與已生效施行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之法律競合,的確是這次防疫事件中政府作法與法律有所抵觸的部分。如果政府真是正視人權,在乎是否能夠加入聯合國組織,與重視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那政府是否應檢討,盡快重新開放無我國籍之子女回台?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 2 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兒童權利公約
第2條
1.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揭櫫之權利,確保其管轄範圍內之每一兒童均享有此等權利,不因兒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族裔或社會背景、財產、身心障礙、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2.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免於因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之身分、行為、意見或信念之關係而遭受到一切形式之歧視或懲罰。

第9條
1.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但主管機關依據所適用之法律及程序,經司法審查後,判定兒童與其父母分離係屬維護兒童最佳利益所必要者,不在此限。於兒童受父母虐待、疏忽或因父母分居而必須決定兒童居所之特定情況下,前開判定即屬必要。
2.前項程序中,應給予所有利害關係人參與並陳述意見之機會。
3.締約國應尊重與父母一方或雙方分離之兒童與父母固定保持私人關係及直接聯繫的權利。但違反兒童最佳利益者,不在此限。
4.當前開分離係因締約國對父母一方或雙方或對兒童所採取之行為,諸如拘留、監禁、驅逐、遣送或死亡(包括該人在該國拘禁中因任何原因而死亡),該締約國於受請求時,應將該等家庭成員下落的必要資訊告知父母、兒童,或視其情節,告知其他家庭成員;除非該等資訊之提供對兒童之福祉造成損害。締約國並應確保相關人員不因該請求而蒙受不利。

第10條
1.兒童或其父母為團聚而請求進入或離開締約國時,締約國應依照第9條第1項之義務以積極、人道與迅速之方式處理之。締約國並應確保請求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因該請求而蒙受不利。
2.與父母分住不同國家之兒童,除情況特殊者外,應有權與其父母雙方定期保持私人關係及直接聯繫。為利前開目的之達成,並依據第9條第1項所規定之義務,締約國應尊重兒童及其父母得離開包括自己國家在內之任何國家及進入自己國家的權利。離開任何國家的權利應僅受限於法律之規定且該等規定係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之權利及自由所必需,並應與本公約所承認之其他權利不相牴觸。

PS.另外,不要跟我提川普,我川威武是因為美國沒有締約,好嗎?
當現有法律沒有廢止前,政府就是需要依法行政,而不是帶頭違法!
我支持防疫,也謝謝政府做了許多了不起的事,只是在這件事上,我有不同意見,謝謝

寰宇希望協會(HOPE)理事長吳至堅